《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政策问答

来源: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作者: ymbpo 2015-05-13 0次浏览 分享到:
《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政策问答

一、为什么要对因工致残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用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对象是哪些?

    答:《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据此,今年本市按照市政府对民生保障待遇标准调整的统一安排,自4月1日起,对2014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和生活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进行调整。

    二、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调整幅度是多少?

    答:2014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在目前享受的标准基础上调整:致残一级增加380元/月,致残二级增加350元/月,致残三级增加330元/月,致残四级增加310元/月。其中,已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按上述规定增加的伤残津贴低于其2015年养老金增加额的,按养老金增加额计发。

    三、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调整后的最低标准是多少?

    答:2014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调整后的最低标准为:致残一级4910元/月、致残二级4630元/月、致残三级4360元/月、致残四级4090元/月。

    四、今年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的最低标准是多少?从何时执行?

    答: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其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核定的伤残津贴低于本次调整后伤残津贴最低标准的,自实际享受伤残津贴之月起按致残一级4910元/月,致残二级4630元/月,致残三级4360元/月,致残四级4090元/月的最低标准享受。

    五、生活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标准调整幅度是多少?

    答:2014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经确认生活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在目前享受的标准基础上调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工伤人员增加21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工伤人员增加17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工伤人员增加130元/月。

    调整后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工伤人员273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工伤人员218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工伤人员1640元/月。

    六、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调整后增加的费用由谁承担?

    答: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支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其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目前仍由用人单位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支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其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七、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如何享受待遇?

    答: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通知规定的伤残津贴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又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支付伤残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