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实施新行业基准费率,提高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水平

来源: 厦门市人社局工伤处 作者: ymbpo 2015-10-09 0次浏览 分享到:
厦门市实施新行业基准费率,提高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水平

自2015年1月1日起,提高2015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水平
  日前,厦门市政府下发文件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提高该市2015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水平。此次定期待遇的适时提高,是厦门市委市政府为保障该市工伤职工能够公平享有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的成果,确保其生活水平不降低的惠民措施,体现了对该市享受工伤保险定期待遇人员的关怀与帮助。厦门市人社局将在国庆节后抓紧落实该惠民政策,确保十月底全面完成调整待遇工作。
  本轮调整对象是2015年1月1日以前发生工伤,并于2016年以前被鉴定为一至六级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以及达到生活护理等级的工伤职工,包括在2015年1月1日以前被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定期待遇的老工伤人员。
  具体调整标准如下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每月伤残津贴增加额分别为:一级366元、二级346元、三级325元、四级305元。如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规定增发后的待遇水平分别低于保底金额2733元、2582元、2430元、2278元的,按保底金额计发。
  经鉴定为五至六级伤残且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其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增发的伤残津贴为五级285元、六级244元。调整后五至六级伤残津贴分别低于保底金额2126元、1822元的,按保底金额计发。
  生活护理费分别调整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为2531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为2025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为1519元。
  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每月增加额按供养对象分别调整为:属配偶的每月增发163元;属其他亲属的每月增发122元。同时属孤寡老人或孤儿的,在其增加标准基础上再提高10%计发。

自10月1日起,工伤保险实施新的行业基准费率政策
  日前,厦门市政府下发文件确定了该市一类至八类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基准费率。各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该政策将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厦门市人社部门和地税部门正在加紧落实。
  本次调整贯彻落实了国务院关于适时适当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要求,综合考虑了厦门市工伤保险基金历年结余以及当年度工伤保险费使用情况,遵循了工伤保险基金“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
  这次行业基准费率的重新确定是2004年以来的首次调整,目的是达到社会用人单位缴费水平的“总体降低,细化分类”,适应了厦门市经济发展新常态,显著减轻了用人单位负担。新政策将社会各行业按照工伤风险水平细分为八类,每类对应不同的基准费率,有利于建立健全与行业工伤风险基本对应、风险档次适度的工伤保险费率标准,进而能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可持续运行,更好地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优化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促进工伤预防工作。